乡镇人民政府是否可以受理行政复议?
我之前遇到一些和行政相关的事情,对某个行政决定不服,听说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想问问,乡镇人民政府能不能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呢?我不太清楚相关规定,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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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范围和职责进行了详细的划分。一般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通常不可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政府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等,并不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范围内。所以,通常来说,若要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向有管辖权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而不是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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