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警大队长有权撤销醉驾案件吗?

我朋友之前因醉驾被查了,现在听说交警大队长好像要撤销这个案件。我不太明白,想知道交警大队长真有这个权力撤销醉驾案件吗?这里面的法律依据是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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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驾案件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交警大队长并没有随意撤销醉驾案件的权力。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醉驾的定义和性质。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驾不仅仅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更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只有在符合这些法定情形时,案件才可以被撤销。 在醉驾案件中,交警的职责主要是进行调查取证,收集关于驾驶人是否醉驾的相关证据,如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等。案件调查结束后,交警部门会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 交警大队长作为交警部门的负责人,主要负责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等工作,他并没有权力超越法律规定,随意撤销一个符合立案标准的醉驾案件。如果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符合法定撤销案件的情形,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有权机关作出决定。比如公安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交警大队长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撤销醉驾案件,这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上所述,交警大队长无权随意撤销醉驾案件,醉驾案件的撤销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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