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能否变更和撤销?

我之前和对方签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可后来发现协议有些条款对我很不公平,我想知道这协议还能不能变更或者撤销呢?心里特别着急,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懂的人给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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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撤销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是否可以变更和撤销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的合同,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这类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就自始无效。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如果存在以下情形,是可以变更或撤销的。一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例如,当事人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式产生了错误理解,导致协议赔偿金额与实际应赔偿金额相差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是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比如,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急于解决事故的心理,迫使对方接受过低的赔偿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然而,如果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此时,若一方想要变更或撤销协议,就缺乏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 总之,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是可以变更和撤销的,但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来实现,并且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存在可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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