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签字是否能追究违约责任?


在探讨合同未签字能否追究违约责任这个问题时,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概念。合同成立意味着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而合同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产生了约束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如果合同未签字,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实际上已经成立。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买方也接收了货物,即便合同还没签字,合同也是成立的。要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就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合同未签字,且不存在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形,那么合同通常尚未成立。合同未成立,自然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因为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的合同而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按照违约责任来追究对方,但如果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