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是否可以送人?
我目前经济状况特别差,实在没能力抚养孩子了,生活压力巨大。想知道在法律上,我这种没能力抚养孩子的情况,能不能把孩子送人呢?心里很纠结也很无奈,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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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时,在符合一定条件和遵循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是可以送养孩子的。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送养人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如果是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这就意味着,要是你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是具备送养孩子的主体资格的,但通常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定送养事宜。 其次,收养人也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只有收养人符合这些条件,才可以合法收养孩子。 最后,送养孩子还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也就是说,送养孩子不能私下进行,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收养关系才会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总之,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是有可能将其送人的,但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操作,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和收养关系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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