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否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最近公司资金方面有点复杂情况。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单位能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呢?我不太清楚单位和个人在这个罪名上的区别,也不知道单位如果涉及类似行为会有怎样的判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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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单位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强调的是“工作人员”,也就是自然人主体。法律并没有将单位列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通常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于挪用资金罪,刑法条文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该罪。所以,从立法本意来讲,挪用资金罪主要是针对个人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单位资金的行为进行规制。 如果单位集体决定挪用资金,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按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犯罪来处理。因为挪用资金的行为最终还是通过个人来实施的,即使是以单位名义进行,也要追究相关个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某公司的经理张某,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擅自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而如果是公司集体决策挪用资金,那么参与决策和实施的相关人员,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会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总之,单位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区分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以正确认定犯罪主体和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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