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是什么?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是一个较为常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和责任界定。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规定赋予了承包人催告权和优先受偿权。简单来说,当发包人不支付价款时,承包人有权先提醒发包人在合理时间内付款。如果发包人还是不付,承包人可以和发包人商量把工程折成钱来抵价款,或者向法院申请拍卖工程,用拍卖所得的钱来支付工程价款。 其次,从违约责任角度来看,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比如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那么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就构成违约,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发包人也需要承担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因发包人未付款而额外支出的利息、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的停工损失等。 再者,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就要求承包人及时关注自己的权利行使期限,避免因超过期限而丧失优先受偿的权利。 另外,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还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在一些地区,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情节严重,可能会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例如限制其参与新的建设项目招投标等。 总之,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需要承担多种责任,承包人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遇到此类问题时,承包人可以先与发包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应得的工程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