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十多年有欠条还能要回吗?


欠款十多年有欠条,还是有可能要回欠款的,但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一个法律概念,叫诉讼时效。简单说,就是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一个时间限制。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开始计算。 如果欠条明确约定了还款日期,从还款日期到期后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要是这十多年里,你一直没向对方主张过权利,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而对方又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那法院可能就不支持你要回欠款的请求了。比如,约定2010年1月1日还款,之后你一直没找对方要钱,到2025年才想起来,对方以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可能就不支持你。 但要是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你随时可以要求对方还款。不过,从你提出要求对方还款,对方拒绝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要是还在这个时效内,你就可以先尝试和对方协商,看能不能友好解决,让对方还钱;要是协商不成,就可以凭借欠条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即使超过了一般的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正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所以,要是你能证明存在特殊情况,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比如你中间有通过书面、短信、电话等方式向对方催款,并且保留了证据,那么诉讼时效就可能重新计算,你要回欠款的可能性就增大。 相关概念: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