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否能适用于保证人?
我给别人的债务做了保证,现在发现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有无法偿债的风险。我作为保证人,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上对保证人适用不安抗辩权是怎么规定的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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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发现对方可能没法履行义务时,可以暂停自己的履行。它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和第五百二十八条。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几种情形,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第五百二十八条则说明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程序和后果。
而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不安抗辩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在保证关系中,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人通常是单方面承担保证责任,并没有对等的权利,这与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权利义务的情况不同。所以,从合同性质上看,保证人一般不适用不安抗辩权。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保证合同有特别约定,使得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了类似双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那么也不能完全排除保证人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可能性。但这种情况是比较少见的,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