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我和对方签订了一份合同,我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现在发现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我行使了不安抗辩权,中止了履行。但我不知道能不能直接解除合同,想了解下法律上关于不安抗辩权和解除合同之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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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先履行的一方发现后履行的一方可能没法履行合同了,自己就可以先暂停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意味着就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要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了合适的担保,先履行方就得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当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既没有恢复履行能力,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方才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还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不安抗辩权本身不能直接导致合同解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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