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能否修改信息?
增值税发票是可以修改信息的,但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首先,我们要知道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在开具后发现信息有误,并且还未交付给购买方或者购买方还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以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之后,再重新开具正确信息的专用发票。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 开具后发现信息有误,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可重新开具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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