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探矿权的增值税能否抵扣?


在探讨受让探矿权的增值税能否抵扣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增值税抵扣,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将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所支付的增值税额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中扣除。这一机制旨在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探矿权属于无形资产。如果受让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受让探矿权时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该探矿权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按照上述规定,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但如果受让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受让探矿权的增值税就不能抵扣。 此外,如果该探矿权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