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可以从资源税销售额中扣除?
我在做资源税相关的财务工作,对于从资源税销售额中扣除的项目不太清楚。比如在销售资源产品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些费用、成本之类的,到底哪些是能从销售额里扣除,哪些不能扣除,很是困惑,希望能了解具体的扣除项目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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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源税征收过程中,明确哪些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来详细介绍可以扣除的项目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如果是将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应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而在销售额的确定上,对于一些合理的支出是可以扣除的。 首先,运杂费可以扣除。当销售应税产品的同时,会产生将产品运输到购买方指定地点等运输费用,以及装卸、仓储等相关费用。如果这些运杂费是与应税产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那么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这是因为运杂费本质上并非资源产品本身的价值,将其扣除能够更准确地反映资源产品的实际销售额。例如,A企业销售一批煤炭,销售额包含了煤炭本身价格以及运输到客户处的运费,若运费单独核算,就可以从资源税销售额中扣除。 其次,符合规定的代收代垫费用也可以扣除。比如,在销售资源产品时,按照合同约定为购买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且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的,这些代收费用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这是因为代收代垫费用并非企业实际的销售收入,不应该计入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综上所述,运杂费和符合规定的代收代垫费用等在分别核算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资源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准确核算这些可扣除项目,并保存好相关的凭证,以确保合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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