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是否可以离婚?


退役军人是可以离婚的。首先要明确几个基本的法律概念。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的共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诉讼离婚则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所以,如果退役军人和配偶都愿意离婚,并且对各项事宜协商好了,就可以按照协议离婚的程序办理。 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律对现役军人的婚姻有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而退役军人已经不再属于现役军人范畴,所以不适用这一特殊保护条款,其离婚程序和普通公民是一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