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退伍军人离婚是否受法律保护?

我是一名退伍军人,最近和伴侣感情出现问题,打算离婚。但不知道退伍军人离婚在法律上有没有特别的规定,会不会受法律保护呢?心里挺没底的,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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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伍军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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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离婚是受法律保护的。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婚姻关系的解除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无论是不是退伍军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行为都是被认可和保护的。 我国《民法典》对离婚相关事宜做出了全面的规定。在协议离婚方面,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联)》(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在诉讼离婚方面,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于退伍军人而言,他们在离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公民是一样的,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同样遵循上述法律规定。他们的合法权益,比如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法律也保障他们在离婚程序中的各项权利,确保离婚过程的公平、公正、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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