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退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该如何处理?

我是退役军人的配偶,现在我想离婚,但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不知道要走什么程序,财产分割等方面会不会有特殊情况,也不确定自己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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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役军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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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对于退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情况,有一系列规定和处理方式。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关键概念。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是不同的概念,现役军人是正在军队服役的人员,而退役军人是已经从军队退出现役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退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如果双方能够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比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好,那么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双方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就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判断感情是否破裂,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是否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 关于财产分割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如果退役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了一些特殊的财产,如自主择业费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般来说,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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