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有哪些特殊规定?


军人离婚的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上。在我国,军人婚姻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这是为了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军队的稳定和战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现役军人,指的是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这条规定意味着,如果军人的配偶想要离婚,一般情况下需要得到军人的同意。比如,夫妻双方中,男方是现役军人,女方想要离婚,就需要经过男方的同意。不过,如果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那么配偶提出离婚则不受此限制。 重大过错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分别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也就是说,如果军人有这些重大过错行为,其配偶提出离婚时,就不需要经过军人同意。 在离婚程序方面,军人离婚也有一些特殊要求。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是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通常需要先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再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总之,军人离婚的特殊规定主要围绕着军人的权益保护和部队的稳定,同时也考虑到了婚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保障了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