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是一名军人,现在面临离婚,对财产分割这方面不太懂。不知道像我这种情况,哪些财产算共同财产,哪些算个人财产,分割的时候有什么特殊规定吗?希望能了解一下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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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要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军人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这部分财产明确是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涉及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 在分割财产时,一般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如果双方对于财产分割有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会按照约定处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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