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婚三年,离婚时退伍费对方能否分割?
我和爱人结婚三年了,现在打算离婚。我是军人,有一笔退伍费。我不太清楚这笔退伍费在离婚时,我爱人有没有权利分割,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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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时退伍费对方能否分割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退伍费是军人退役时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它包含了多种费用,是军人在服役期间的劳动所得和对未来生活的一种保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结合您结婚三年后离婚这一情况,计算方法如下:假设您入伍时是20岁,退伍时获得的退伍费总额为X元。首先算出年平均值,即X÷(70 - 20) 。然后,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的3年乘以这个年平均值,得到的数额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对于这部分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您和您爱人原则上是可以进行分割的,一般会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则处理,但如果有特殊情况,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所以,并不是全部的退伍费都能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只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一部分,对方才有权利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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