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人能否带孩子出去?
我离婚后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是每次探视都是在孩子爸爸家。我想把孩子带出去,比如去公园玩、去吃个饭,可孩子爸爸不同意。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看,我有探视权的话,到底能不能带孩子出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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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子女能够在父母离婚后,依然与父母双方保持情感交流和联系,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对于探视权人能不能带孩子出去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如果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调解书中,明确规定了探视的方式包括可以带孩子出去,那么探视权人就有权按照约定或判决将孩子带出去。这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例如,离婚协议里写明每月的第一个周末,探视权人可以带孩子出去共度一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带孩子出去就是被允许的。 然而,如果离婚协议或者法律文书中没有明确约定是否可以带孩子出去,一般来说,短期带孩子出去也是合理探视的一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里的探望权利就包含了与子女进行适当交往和互动的内容,带孩子出去进行一些有益的活动,比如游玩、学习等,通常属于合理的探望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探视权人在带孩子出去时,要确保孩子的安全和健康,并且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身边。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探视权人带孩子出去,探视权人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说明自己带孩子出去的目的和安排,争取达成一致意见。要是协商不成,探视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探视的方式和时间等作出明确的判决。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利益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作出合理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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