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释放后能否参加选举?
我之前因为一些事被拘役过,现在已经释放了。最近村里要进行选举,我想知道像我这种有过拘役经历且已释放的人,有没有资格参加选举啊?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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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定拘役释放后能否参加选举,需要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规定以及拘役的性质等方面来分析。 首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表明,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其次,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主刑,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本身并不等同于剥夺政治权利。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拘役执行期间和释放以后,依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然而,如果在被判处拘役的同时,附加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那么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内,犯罪分子将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比如,某人被判处拘役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那么在拘役执行的6个月和执行完毕后的1年内,他都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等这1年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结束后,才可以恢复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所以,拘役释放后能否参加选举,关键在于是否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否已过。如果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已过,那么就可以参加选举;反之,则不能参加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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