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可以协商废标吗?
我参与了一个项目的投标,结果中标了。但现在我和招标方都觉得这个项目实施起来有困难,我们双方想协商废标。不知道在法律上是否允许这样做,会不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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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是否可以协商废标,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废标”的概念。废标就是指在招标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整个招标活动失去效力,不再继续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一般不能随意协商废标。因为一旦中标,就意味着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关系。 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协商废标的。比如,当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像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招标文件中存在重大错误,使得合同无法按照正常程序签订和履行;又或者是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发现存在影响合同履行的实质性问题,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认为废标是合理的解决方式。 若中标后双方擅自协商废标,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招标人来说,改变中标结果可能需要承担赔偿中标人损失的责任;对于中标人而言,放弃中标项目可能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并且还可能面临招标方要求赔偿损失的风险。所以,中标后能否协商废标要谨慎对待,充分考虑法律规定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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