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为丈夫借款提供担保,承担清偿责任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在探讨妻子为丈夫借款提供担保,承担清偿责任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担保,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这里是丈夫)不能按时还钱时,担保人(这里是妻子和其他担保人)要按照约定替债务人还钱。在这个过程中,存在多个担保人时,就涉及到担保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3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妻子承担清偿责任后能否 向其他担保人追偿,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妻子与其他担保人之间有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那么妻子就可以按照约定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相应份额。要是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没约定分担份额,妻子能在向丈夫不能追偿的部分,让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若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妻子也能在向丈夫不能追偿的部分,要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但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妻子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一般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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