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还能重新起诉吗?
我之前和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现在有些财产分割的问题我觉得当时处理得不合理,而且我发现他在离婚前有隐藏财产的行为。我想问问,离婚后我作为女方还能不能重新向法院起诉解决这些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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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后,女方是有可能重新起诉的,但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诉求来判断。 首先,如果是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女方在离婚时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之后发现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那么是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重新分割财产的。 其次,如果是发现对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在发现对方有这些行为后,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重新起诉,要求对被隐藏等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另外,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如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例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等情况,女方也可以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总之,离婚后女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是有权利重新起诉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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