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调解协议是否可以约定法院管辖?


在探讨工伤调解协议是否可以约定法院管辖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之后,通过书面的形式来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这种方式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让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来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意味着在一般的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议来约定管辖法院的。 然而,工伤调解协议的性质比较特殊。工伤纠纷通常涉及劳动者的人身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与一般的合同纠纷有所不同。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产生的权益,它更多地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从法律体系来看,劳动争议有着专门的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就表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具有法定性,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便于案件的审理。 所以,工伤调解协议本质上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随意约定管辖法院的。如果双方在工伤调解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法院,这种约定可能会因为违反劳动争议的法定管辖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当发生纠纷时,还是要按照劳动争议的法定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劳动者在工伤纠纷中能够得到合理、便捷的司法救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