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者是否可以追索劳动报酬25%的补偿金?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经常拖欠我的工资。我听说劳动者能追索劳动报酬25%的补偿金,想问问是不是真的。我该怎么判断自己能不能拿到这笔补偿金呢?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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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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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劳动者是否可以追索劳动报酬25%的补偿金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结合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来分析。 在过去,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在当时赋予了劳动者追索25%补偿金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就可以依据该办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的25%补偿金。 然而,2017年1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废止《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自此之后,该办法不再作为劳动者主张25%补偿金的法律依据。 不过,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这一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 所以,从当前法律规定来看,劳动者不能再依据废止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追索劳动报酬25%的补偿金。但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情形,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在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比例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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