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几年,最近打算解除劳动合同。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有没有权利要求公司给我支付经济补偿金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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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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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经济补偿金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当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例如,若公司一直拖欠您的工资,或者没有给您缴纳社保,在这种情况下,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就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辞职,且不存在上述用人单位的过错情形,一般是不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比如您单纯因为个人发展原因,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通常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另外,还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总之,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结合具体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自己是否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遇到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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