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中是否可以写随时接送子女的内容?

我和配偶准备离婚,在协商离婚协议时,我想明确自己能随时接送孩子,可对方不太同意。我不清楚法律上是否支持在离婚协议里写随时接送这一条款,希望了解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怎样约定才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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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可以写随时接送子女的内容,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从法律概念来讲,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情感联系所赋予的法定权利。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有权利在离婚协议书中详细规划探视子女的各项事宜,包括约定随时接送。但前提是这种约定必须是双方都能够接受,并且对未成年子女并无不良影响。例如,如果一方有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可能会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危害,那么这种情况下即使协议约定了随时接送,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中止其探望权。 如果双方无法就随时接送等探望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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