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经济适用房离婚时该如何分配?


部队经济适用房离婚时的分配问题,由于其特殊性,并没有特别详细的法律规定。首先要明确,离婚时夫妻财产分配遵循一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部队经济适用房的分配,具体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况: 如果军人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这是因为房子是其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属于个人婚前财产范畴。 要是军人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那么该房产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婚后共同出资的行为,使得房屋的性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军人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种情况是对婚前个人出资和婚后共同出资部分的合理区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毫无疑问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在实际分配时,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就按照协商签订的协议来进行分割。要是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若还没有拿到房屋所有权证,也可暂时先由其中一方居住使用,等拿到证后再分割;如果一方已取得房子所有权,另一方可以得到折价补偿,具体价格参照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 相关概念: 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个人财产:像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