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谈恋爱闹掰了,曾经送出的财物还能要回吗?

我和对象谈恋爱的时候,送了对方不少财物,现在我们闹掰分手了。我心里有点纠结,不知道之前送出去的那些财物还能不能要回来。这些财物有贵的也有便宜的,情况不太一样,所以想问问从法律角度看,到底能不能要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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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恋爱财物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恋爱关系中,当双方闹掰后,对于曾经送出的财物能否要回,需要根据财物的性质、赠与的目的等因素来具体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法律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一旦完成,财产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受赠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接下来,分情况讨论财物能否要回。 对于一些日常的小额赠与,比如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子赠送的鲜花、巧克力、小饰品等,这些通常被视为恋爱期间的一般性赠与。其目的是为了增进双方感情,具有表达爱意和祝福的性质。这类赠与一旦交付,就不能再要求返还。因为这是基于双方恋爱关系的正常交往行为,符合社会的一般观念和习惯。 而对于一些大额的财物赠与,比如赠送的车辆、房产、大额现金等,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的赠与,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最终没有结婚,也就是所附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例如,一方为了和对方结婚,出资购买了房产并登记在对方名下,后来双方分手未能结婚,那么出资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房产或相应的款项。这是因为这种赠与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婚姻关系,当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虽然这里说的是彩礼,但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此外,如果是在恋爱期间,一方以借款的名义向另一方索要财物,有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是借款关系的,那么出借方可以按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要求借款方偿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总之,谈恋爱闹掰后曾经送出的财物能否要回,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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