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谅解书以后是否可以反悔?


在法律层面,谅解书一般是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它在司法实践中对嫌疑人的量刑等方面有一定影响。 通常情况下,出具谅解书意味着双方达成了某种和解协议。从合同的角度来看,这可以视为一种民事契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谅解书一般是书面形式,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 那么出具谅解书后能否反悔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双方签订谅解书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这些情况下,出具谅解书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谅解书。 但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可撤销情形,谅解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已经履行完毕,比如赔偿款已经支付,那么反悔可能就比较困难。因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随意反悔可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不过,如果对方未按照谅解书的约定履行义务,例如承诺的赔偿未支付等,那么出具谅解书的一方可以依据谅解书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