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谅解书是否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我和别人发生了冲突,不小心伤了对方,现在对方给我出了谅解书,我想知道有了这个谅解书,是不是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了呢?我心里特别没底,希望能有人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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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谅解书是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简单来说,就是受害人原谅了嫌疑人的行为。 不过,有了谅解书并不一定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是由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来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里面并没有提到有谅解书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谅解书在司法程序中主要起到的是一个从轻处罚的作用。在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将这一情节考虑进去,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等同于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处罚可能会相对较轻。 例如,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造成的伤害后果比较轻微,犯罪嫌疑人又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且符合一定的条件,检察院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样就不会进入到审判程序,也就不会被法院判处刑罚。但如果犯罪情节严重,即使有谅解书,也还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上会有所考虑。所以,有谅解书不能绝对地导致不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况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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