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异议能否起诉?


在探讨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异议是否可以起诉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简单来说,这是一种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该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文书能提高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异议,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因为公证债权文书本身已经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当事人应当通过执行程序中的救济途径来解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上述情形,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债务人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如果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债务人对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异议,并非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不是直接起诉,而是要遵循执行程序中的相关规定,通过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