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拆迁补偿协议能否反悔?
我和拆迁方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可后来觉得补偿不太合理。现在我有点后悔签了这个协议,不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我还能不能反悔不履行这个协议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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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随意反悔的。拆迁补偿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是拆迁方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 从法律原理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一旦双方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盖章,就意味着双方都认可了协议中的条款内容,并且愿意受到这些条款的约束。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在这些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反悔。如果拆迁补偿协议是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例如,拆迁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被拆迁人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订了协议,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该协议。 另外,如果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比如对补偿金额、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关键条款存在错误认识,也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协议。还有,如果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协议是无效的,自然可以不履行。例如,拆迁方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签订的补偿协议就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但是,要主张上述特殊情况,被拆迁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得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者协议违法等情况。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是不会支持反悔的诉求的。所以,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仔细审查协议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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