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寻衅滋事犯罪怎么认定?


信息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以下从几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明确寻衅滋事罪的基本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而信息网络寻衅滋事犯罪是寻衅滋事罪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里所说的“辱骂、恐吓他人”,指的是在网络上通过发布具有攻击性、侮辱性或威胁性的言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者精神恐吓。比如,在网络论坛、社交媒体等平台上,使用恶毒的语言对特定的人进行谩骂,或者以暴力、伤害等言语威胁他人。“情节恶劣”一般会综合考虑辱骂、恐吓的程度、持续时间、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如果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引起大量网友关注和负面评价,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也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就是无中生有地制造不存在的事实。“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散布”指的是知道信息是假的,还故意传播。比如,编造某地发生重大灾难、某企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虚假信息,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起公众恐慌、市场混乱等情况,就可能构成此罪。这里的“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仅仅局限于现实中的公共场所秩序,也包括网络空间的秩序以及由此引发的现实社会秩序的混乱。 认定信息网络寻衅滋事犯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