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累犯被判后是否可以减刑?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云南累犯被判后是否可以减刑这一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首先,我们要明确累犯的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此外,《刑法》第六十六条还规定了特别累犯,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接下来我们看减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对于累犯,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其减刑。也就是说,累犯在符合上述减刑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获得减刑的。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累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其在减刑的幅度和频率上可能会比非累犯受到更严格的限制。比如在确定减刑幅度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累犯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可能会适当从严掌握。总之,云南累犯被判后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是可以减刑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