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双方协商处理吗


在浙江,交通事故赔偿是可以双方协商处理的。所谓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简单来说,就是出了交通事故后,肇事者要给受害者赔偿,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这里面包含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从法律依据来讲,法律赋予了事故双方协商赔偿事宜的权利。比如《民法典》等相关法律都秉持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双方协商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协商就是有效的。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是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根据《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暂行规定》,在本省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且损失额在3000元以下或双方机动车财产损失各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后,可迅速撤离事故现场,移至不影响交通处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并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申请定损。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像机动车无号牌、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人饮酒等情况,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 另外,对于涉及人身损害或较为严重财产损失的事故协商时,双方要明确各项赔偿项目和标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一般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等确定;误工费是受害人从受伤到治愈期间因无法工作而减少的收入,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财产损失赔偿则要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总之,双方协商是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的一种途径,但要确保协商过程合法合理,保障自身权益。 相关概念: 直接损失:指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财物损毁、人员伤亡等损失。 间接损失:比如因车辆损坏导致无法正常运营产生的停运损失等。 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