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权质押担保期限是否可以约定?

我最近在处理股权质押相关的事情,想了解一下关于股权质押担保期限能不能自己去约定。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担心约定了不符合规定的期限会出问题,所以想知道具体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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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担保期限是可以约定的。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简单来讲,就是把股权作为一种担保,保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通过处置股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权利质押时需要签订质押合同,而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时,能够约定质押期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六十五条还规定了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其中就有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这就为约定质押期限提供了法律空间。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期限的,按其约定的期限进行担保,但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实际操作中,工商登记的质押期限应当和主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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