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案件是否中止计算期限?
在审理案件时,确实存在期限中止计算的情况。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审理期限中止。简单来说,就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一些特定的原因,暂时停止计算审理的时间,等这些原因消除后,再接着计算审理期限。这就好比跑步比赛中,因为突发状况暂停计时,等状况解决后再继续计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法院会裁定中止诉讼,审理期限也就相应地中止计算。举个例子,如果在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突然死亡,此时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在这个等待的过程中,案件审理就会暂停,审理期限也不会继续计算。等到继承人表明态度并参与到诉讼中来,审理才会继续,审理期限也接着之前的继续计算。再比如,案件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还没审结,那么当前案件的审理就会中止,期限也停止计算,直到另一案有了结果。在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有关于审理期限中止的规定。比如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这说明在刑事诉讼里,遇到特定情况同样会中止审理期限的计算。综上所述,审理案件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是会中止计算期限的。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法律都对这些情形做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程序的公正、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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