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归谁?
我之前买了一套房子,和卖家签了合同也付了钱,卖家也把房子交给我住了,但一直没去办过户手续。现在这房子要拆迁了,我就想知道这拆迁补偿到底是给我还是给原来的卖家啊?我就想弄清楚从法律角度,这补偿款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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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未过户的情况下,拆迁补偿归属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从物权角度,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在法律上仍然属于原卖家。所以从征收补偿对象确定上来说,征收房屋时补偿款一般应归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房产证登记的原卖家。 不过,情况并非绝对如此。在一些司法实践案例中,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买房人支付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房屋物权因拆迁而消灭。这种情况下,买方可选择解除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即拆迁补偿款。比如最高法(2017)最高法民再407号判例中,法院就认为因卖方尚未实际领取拆迁补偿款,买方请求确认其享有征收补偿协议中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对应的拆迁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卖方因将被征收标的物出卖并收取了购房款而无权重复享有征收补偿款。 简单总结就是,法律上原卖家作为登记所有权人是征收补偿对象,但实际履行合同且符合相关原则的买方,也可能依法获得拆迁补偿。这需要结合具体合同履行情况、实际占有情况等,依据法律和司法实践来综合判断。 相关概念: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是将原来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这样能提高登记效率,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比如房屋、土地等都要按照这个制度进行登记。 不动产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不动产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像房屋所有权就属于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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