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没过户但有合同的情况下,拆迁款归谁?有公证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房子没过户有合同情况下拆迁款的归属以及公证是否有法律责任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拆迁款归属来看,在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其所有权人仍应是原房主。所以,从法律层面上,原房主是被拆迁人,拆迁款应当属于原房主。比如,甲将房屋卖给乙,签了合同但没过户,遇到拆迁时,从法律规定的物权角度,拆迁款会给到登记在名下的甲。 然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原房主有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因未办理过户手续,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得到有效履行,且房屋已被拆迁,买卖合同已无法履行,买受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得以实现,并因此给买受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原房主应当赔偿买受人的经济损失。例如上述例子中,乙因为没拿到房子且面临拆迁情况产生损失,甲需要对乙进行赔偿。 其次,关于公证是否有法律责任的问题。公证本身是对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证明方式。如果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公证只是加强了合同的证据效力。但公证并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未转移的事实,即即便有公证,拆迁款在法律上还是会先给到原房主,之后原房主再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买受人承担相应责任,如赔偿损失等。如果原房主在有公证合同的情况下,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等合同义务,买受人可以凭借公证的合同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房主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明确了在相关情况下,买受人因未过户而遭受的损失,原房主需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