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从案例看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是怎样的?

我遇到一个合同的事儿,对方好像有违约的迹象。我不太懂法律,不知道这算预期违约还是我能用不安抗辩权来应对。想了解下从实际案例出发,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到底是怎么回事,它们有啥区别,在我的情况里该怎么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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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期违约
  • #不安抗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保障合同当事人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下面我们结合具体法律条文,从通俗易懂的角度来解释这两个概念,并通过案例加以说明。 预期违约,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三个月后甲向乙交付一批货物,但在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甲就明确告诉乙自己不会交付货物了,这就构成了预期违约。在这种情况下,乙不需要等到三个月的履行期限届满,就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则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甲应先发货,乙后付款。在甲准备发货前,发现乙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有丧失付款能力的可能,此时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发货,并及时通知乙提供适当担保。如果乙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甲可以解除合同。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一步说明两者的区别。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三个月后向乙公司提供一批价值50万元的设备,乙公司在收到设备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两个月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因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已经拖欠了多笔债务,很可能无法支付货款。此时,甲公司有两种选择,如果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情况已经构成明确的预期违约,那么甲公司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在三个月的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公司想谨慎处理,先中止自己的履行义务,那么甲公司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发货,并通知乙公司提供担保。如果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了担保,甲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乙公司未能提供担保,甲公司则可以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它们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有所不同。预期违约强调的是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提前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安抗辩权侧重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在实际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并合理运用这两个法律制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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