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判是否有管辖原则?
我涉及到一个案件,不清楚法院在审判时有没有相关的管辖原则。要是没有明确的管辖原则,感觉审 判会很混乱。所以想了解下,案件审判到底有没有管辖原则呢,这些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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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判是有管辖原则的。管辖原则其实就是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审理某个案件的规则。这样规定能让审判有序进行,避免法院之间互相推诿或者争抢案件。
在我国,管辖原则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复杂程度,来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这就是明确了不同级别的法院各自管辖的范围。
地域管辖则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情况下,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了以上常见的管辖原则外,还有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比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些管辖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的案件管辖体系,确保了司法审判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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