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案件可以免交案件受理费?

我最近打算去法院起诉一个案子,但是经济上有点困难,不想承担案件受理费。想了解下在法律规定里,哪些类型的案件是可以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呢?这样我看看我的案子符不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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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受理费
  • #免交范围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案件受理费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在某些特定的案件类型中,是可以免交案件受理费的。 首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类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比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这些案件通常不涉及民事权益争议,所以不用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类是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当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而驳回起诉,又或者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后驳回上诉,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因为案件没有进入到实质性的审理程序,所以无需交纳该费用。 第三类是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而上诉,这种上诉的案件不用交受理费。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让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对于法院裁定的意见。 此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是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是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是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和特殊情况的关怀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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