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具有程序简便、审理期限短等特点,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适用。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是因为被告下落不明时,法院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难以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也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和质量。如果采用简易程序,可能无法充分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张三起诉李四要求还钱,但李四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用简易程序。 其次,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通常是因为原审在程序或者事实认定上存在问题,这类案件相对复杂,需要更加严谨的审理程序来确保公正审判。比如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遗漏了重要证据,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此时就不能再用简易程序。 另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也不适用简易程序。这类案件由于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各方的利益诉求可能较为复杂,需要充分保障每个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行充分的庭审调查和辩论。简易程序难以满足这类案件的审理需求。例如在一些集体诉讼案件中,涉及众多消费者起诉某商家的情况。 最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这类案件往往是对已经生效的裁判进行重新审查,关系到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需要更为严格的程序保障。比如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发现存在错误,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时,就不能采用简易程序。 综上所述,当案件出现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等情况时,是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