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标初审公告期被异议了该怎么处理?

我申请的商标好不容易进入初审公告期,却被人提出异议了,我很担心商标注册会受影响。我想知道具体该采取哪些步骤来应对,怎样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商标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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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商标在初审公告期被异议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首先,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商标异议答辩。商标局受理异议后,会向商标申请人发出《异议答辩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就商标被异议情况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提供书面的异议答辩材料。虽然申请人可以选择不提供材料,这并不影响异议程序的进行,但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对商标局做出异议裁定会有一定帮助。例如,如果异议人认为商标缺乏显著性,申请人可以提供商标的设计理念、市场调研数据等,证明商标具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 其次,多方面考虑商标异议裁定结果,决定是否提出异议复审。根据新《商标法》规定,若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的异议裁定,被异议商标就可以注册,异议人不能再提复审,申请人可拿到商标注册证。若做出不予注册的裁定,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异议复审申请。在决定是否复审时,需要综合考虑商标的重要性、复审成功的可能性以及复审所需的成本等因素。 最后,接受复审结果或启动司法程序。新法废除了行政终局裁定的做法,增加了司法救济程序。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会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例如,如果申请人认为复审裁定没有充分考虑其提供的证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一步争取权益。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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