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需要采用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哪些案件需要采用移送管辖。 首先,从地域管辖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向一个法院起诉,但该法院发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并不在其辖区内,那么这个案件就需要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比如,甲住在A市,乙住在B市,甲在A市法院起诉乙,A市法院受理后发现乙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在B市,此时A市法院就应将案件移送至B市法院。 其次,级别管辖也会涉及移送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件管辖上有明确的分工。如果基层法院受理了本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重大涉外案件,基层法院就需要将案件移送给中级法院。这是因为不同级别的法院在审判能力、专业水平等方面有所差异,对于一些复杂、重大的案件,由更高级别的法院审理更为合适。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基层法院受理了这类案件,就不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需要进行移送。 此外,专属管辖的案件也可能涉及移送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如果法院受理了不属于自己专属管辖的案件,就需要将案件移送给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比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向其他法院起诉,该法院发现后就应将案件移送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最后,对于共同管辖的案件,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但如果后立案的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就需要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这是为了避免多个法院对同一案件进行重复审理,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总之,移送管辖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