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指定管辖的案子是否需要重新立案?

我遇到一个案子,原本是由A法院管辖的,但后来被上级法院指定由B法院管辖。现在我就想知道,这种指定管辖的情况下,案子需不需要重新立案呢?我不太清楚相关规定,担心程序上出问题,影响案子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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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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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案子是否要重新立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从法律依据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指定管辖的案件必须重新立案。一般而言,指定管辖只是对管辖权的一种调整,将原本有管辖权的法院变更为另一个法院,其目的在于保障案件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处理。 在实践中,如果案件已经在原管辖法院进行了一定的程序,比如已经立案、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了部分审理工作等,通常不需要重新立案。因为重新立案会导致之前已经开展的工作重复进行,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工作负担。此时,原管辖法院会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移交给被指定管辖的法院,被指定管辖的法院会继续按照原有的程序进行审理。 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A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并立案,之后上级法院指定由B法院管辖。A法院会将立案时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后续送达的传票、被告的答辩状等全部材料移交给B法院,B法院会根据这些材料继续推进案件的审理,而不会要求原告重新提交立案材料进行立案。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存在重新立案的情况。比如,原管辖法院在立案时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导致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案件在移送过程中,相关材料严重缺失,无法明确案件的基本情况,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可能会要求重新立案,以确保案件的审理能够依法有序进行。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 综上所述,指定管辖的案子通常不需要重新立案,原管辖法院会将案件材料移交给被指定管辖的法院继续审理,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重新立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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