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有哪些?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这里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恐怖活动案件则是与恐怖组织、恐怖活动相关的犯罪。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犯罪行为的性质比较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量刑有可能达到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案件。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一般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就是在中级法院所管辖的地区范围内,该案件的影响范围比较大,涉及到众多人的利益或者对当地的经济、社会等方面有较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司法需要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来一审的案件。 最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是因为这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往往影响范围较广、涉及利益较大。海关处理的案件,是因为海关业务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通常是指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法律关系复杂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