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应当由中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第一审应当由中院管辖的案件,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 在刑事诉讼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这类案件通常涉及到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稳定等重大方面,社会影响和潜在危害较大,所以由中院进行一审。二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于无期徒刑和死刑是非常严厉的刑罚,涉及到公民的重大人身权利,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提高审判质量,这类案件由中院进行一审。 在民事诉讼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这里的“重大”一般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比如一些涉及众多主体利益、对当地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是为了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特定类型的案件由中院一审,例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在行政诉讼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这些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通常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由中院进行一审有利于保证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海关处理的案件,海关业务具有专业性、涉外性等特点,中院一审更能适应这类案件的审理要求。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同样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和当地实际情况来判断。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实践需求。





